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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倍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治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亞太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中華亞太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三、提供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