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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藍惠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與相對人藍惠美間,基於何種原因事實?導致相對人積欠多少債務?並指出對應的釋明文件。
二、敘明與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間,基於何種原因事實?導致相對人積欠多少債務?並指出對應的釋明文件。
三、為何相對人藍惠美與錦順資產有限公司間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據為何?並指出對應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