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藍惠美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與相對人藍惠美間,基於何種原因事實?導致相對人積欠多少債務?並指出對應的釋明文件。
二、敘明與相對人錦順資產有限公司間,基於何種原因事實?導致相對人積欠多少債務?並指出對應的釋明文件。
三、為何相對人藍惠美與錦順資產有限公司間須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據為何?並指出對應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