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4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608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51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