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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4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冬生(即戴冬榮之繼承人)、戴冬財(即戴冬榮之繼承人)、戴淑玲(即戴冬榮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第二項之聲請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三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戴冬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