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169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4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7,28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連續逾期3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