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36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4日,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43,64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14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5年7月15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