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42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江穎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8,52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1,000元之滯納金。
二、債務人江冠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9,21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500元之滯納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