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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43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龐畢度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杰恒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之真意是否即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或「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請具狀陳明
二、具狀更正相對人名稱「英屬維京群島商杰恒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