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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碧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088元,及其中新臺幣
    38,563元自民國97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緣相對人陳碧嬌〈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7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7年2月21日止,尚結欠新臺幣38563元消費款、新臺幣3890元循環利息(自民國96年8月21日起至民國97年2月21日止)、新臺幣635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43088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