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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張幼祥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確為張幼祥之遺產管理
    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