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洋
一、㈠債務人宇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81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汪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81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所命給付,如任一債務人為給付,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
㈣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宇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汪洋負擔。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第三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