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曾予謙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所述原因事實,台端主張受僱於杉夏有限公司,係基於
僱傭契約請求杉夏有限公司給付薪資。請陳明係本於何種
法律關係對曾予謙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曾予謙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若相對人僅為杉夏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杉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67,622元如何計算(聲請人應提出債
權金額之計算式,就積欠工資、
資遣費等項目分項條列,並
逐項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