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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雷德綠動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雷德綠動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施文堅於民國114年死亡,又相對人雷德綠動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故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法定代理人,然聲請人雖於同年2月4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相對人合法代理人資料,則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雷德綠動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