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19,9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3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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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9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2.664%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 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5年度司促字第263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719,9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772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43年3月2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51%,按月計付。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之約定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4年12月22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
存證信函第610號郵件
可憑,誠屬
非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19條第2項第4款之約定,
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
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
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7,719,99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證據:一、中長期
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各一份。二、繳款明細一份、牌告利率查詢表一份。三、台北北門郵局第610號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份。釋明文件: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