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何政峯(原名辛強華)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自行於房屋交易網站刊登售屋廣告,因刊登內容有誤致聲請人遭新北市地政局裁罰,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民國115年2月26日
聲請狀提出相對人之身分證影本、新北市地政局公文影本,尚不足以說明聲請人基於種
法律關係向相對人請求賠償,故本院於115年3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與相對人之債權債務關係,該裁定於115年4月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