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68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家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彭洪都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8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8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彭洪都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