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193元,及其中新臺幣30,393元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