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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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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1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債務人    張子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0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