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2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彥儒
相 對 人
林崇榮
一、債務人張慧珍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020元,及其中新臺幣68,108元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慧珍、林崇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366元,及其中新臺幣6,040元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