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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中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聲請人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僅限於相對人陳中鼎收受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1012號扣押薪資命令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時已屆期之薪資債權,而不及於將來尚未發生之薪資債權。聲請人應陳報於本院上開執行案件相對人陳中鼎每月扣押第三人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