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中鼎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聲請人於
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僅限於相對人陳中鼎收受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1012號扣押薪資命令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時已屆期之薪資債權,而不及於將來尚未發生之薪資債權。聲請人應陳報於本院
上開執行案件相對人陳中鼎每月扣押
第三人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之金額為若干?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