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3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84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新臺幣300元,第2期新臺幣400元,第3期新臺幣5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8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逾期第1期新臺幣300元,第2期新臺幣400元,第3期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