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3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儷蓉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5,237元,及其中新臺幣939,901元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
暨如附表項目1所示之
違約金,其中新臺幣246,989元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項目2所示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158,347元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3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項目3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