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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73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相  對  人  
債務人    王群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5,237元,及其中新臺幣939,901元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61計算之利息如附表項目1所示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246,989元自民國114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項目2所示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158,347元自民國11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63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項目3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