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36萬元之計算式及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利息之利率或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6之釋明文件。(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如經約定,週年利率最高應為百分之16)。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