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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鍾琨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36萬元之計算式及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利息之利率或提出約定利率為百分之6之釋明文件。(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如經約定,週年利率最高應為百分之16)。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