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瑞誼新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是否為「黃湘蓮即茶酒侍工作室」?如是,應補大章。
二、提出茶酒侍工作室(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三、提出瑞誼新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瑞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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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