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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好時機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楊月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能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繳納管理費之依據,如管委會規約或管委會之會議紀錄(須有決議內容)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