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1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絲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4日
聲請狀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與一、請求標的(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85,636元,兩者金額不符請確認並更正,若確認為新臺幣5,085,636元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085,636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三、請釋明品高洗衣股份有限公司為絲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