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82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雅君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207元,及自民國114年1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4計算之利息,
暨自
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21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