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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廖宜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成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金新臺幣1,339,545元、新臺幣1,789,805元及新臺幣3,509,208元之年息是否分別2.63%、2.88%及3.31%計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