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1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春義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之合併請求金額新臺幣203,500元計算有無錯誤,如有誤載請再具狀更正。
二、聲請事項是否為「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下列金額,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