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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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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1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賴慧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秦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435,000元如何計算(聲請人應提出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就積欠工資、資遣費等項目分項條列,並逐項提出釋明資料。聲請狀之釋明不足,仍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