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永政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具狀陳明相對人究係許永政,抑或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至170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僅相對人部分)(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三、如相對人為許永政,請提出許永政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相對人為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許永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五、提出管理費計算方式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