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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2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周書玉  
相  對  人  
債務人    楊媛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84,85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4.0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