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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阮朝慶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阮朝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8,848元,及其中新臺幣1,418,614元,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阮朝慶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