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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7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詺茹(原名黃雅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2,763元,及其中新臺幣
    207,885元,自民國110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