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8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8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洪英凱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違約金起訖日及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查聲請人於 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中,關於違約金之記載不清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