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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2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淑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強生有限公司、陳桂枝、童賀、林惠馨、張淑芬、張明輝、廖翊彣、張曾金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凱強生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陳桂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債務人是否僅為凱強生有限公司?如是,請具狀更正之。如欲對陳桂枝、童賀、林惠馨、張淑芬、張明輝、廖翊彣、張曾金丹等個人請求,請提出對其請求之依據、釋明文件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更正請求標的第2項為「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