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298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凱強生有限公司、陳桂枝、童賀、林惠馨、張淑芬、張明輝、廖翊彣、張曾金丹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凱強生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陳桂枝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
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
債務人是否僅為凱強生有限公司?如是,請具狀更正之。如欲對陳桂枝、童賀、林惠馨、張淑芬、張明輝、廖翊彣、張曾金丹等個人請求,請提出對其請求之依據、釋明文件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更正請求標的第2項為「
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