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趙秀萍(即吳尚杰之
繼承人)、吳昱鋒(即吳尚杰之
繼承人)、吳姿瑩(即吳尚杰之繼承人)、吳沛恩(即吳尚杰之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沛恩(即吳尚杰之繼承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
法定代理人黃宥寧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