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宏成
相 對 人
吳姿瑩(即吳尚杰之繼承人)
A01 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趙秀萍、吳昱鋒、吳姿瑩、A01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尚杰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48,37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尚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