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
存證信函(即基隆暖暖郵局存證號碼000018)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登記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6日
聲請狀未附有存證信函等
上開證物,因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原則上應以公司登記地址為送達地,故有陳報之必要,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