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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正藏馥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峙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車位管理費每月新臺幣5,000元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