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5,8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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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違約金部分,應自本金到 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 惟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