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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黃聖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食而喜有限公司、朱淑惠、王真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食而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王真真,請具狀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