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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鉑曜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博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佩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依兩造簽署之確認書影本所示,買方應支付總價百分之2之服務費,然此百分之2塗改為百分之1,亦無兩造之簽名或蓋章。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