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5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神州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滿滿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滿滿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查兩造簽署之投資契約僅概括約定收益分配方式,聲請人亦單純請求返還投資金額,請敘明聲證2、聲證4之「投資收益金額新臺幣5,083,260元」係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