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72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7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田佳欣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田佳欣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狀尾應補蓋聲請人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