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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趙明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業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業已實際交付借貸款項合計新臺幣6,000,000元之相關釋明證據(如匯款紀錄、匯款單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