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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2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吳瑞詰即震達農產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權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權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