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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能世、陳素卿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是否為「債務人徐能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88,41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徐能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素卿清償之。」,如是請向本院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