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陳素卿
一、債務人徐能世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88,41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8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徐能世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素卿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