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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債務人    徐能世  
            陳素卿  
一、債務人徐能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88,417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徐能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素卿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