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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326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瑋之 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求金額72944元及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是否由 債務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瑋之遺產範圍內清償?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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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